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22执192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790N,住所地:长治市潞城市中华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050116090245015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43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