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774号

起诉人:河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峰,北京市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脊集团)支付起诉人工程货物结算款157255元;2、依法判令天脊集团支付违约金1572.55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天脊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间,起诉人与天脊集团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起诉人负责天脊集团所承包的XX项目的具体实施,但完工后,天脊集团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起诉。并提交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内裁“本单价为包工包料,材料需满足国家标准,进场之日起13天内完工,如未按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尚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