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7402号
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家园对面精品二手车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内勤。
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别墅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副部长。
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天津市晨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淑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