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施国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郭家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