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执异7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号东天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西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我公司承建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的澜花馨苑一标段、泊岸馨苑一期二标段、天津项目高村镇2017年裸露土地扬尘治理覆盖遮阳网工程,共确认债权56986055.69元(其中优先债权:45224776.08元,普通债权:11761279.61)债权,我公司各项目均为项目承包制,我公司承建的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与贵院执行的(2020)津0102执恢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涉案项目无关,2021年1月份申请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截止到破产时欠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目前该项目破产管理人公布分配给我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7485241.59元,已经不能满足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撤销(2020)津0102执恢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分配资金优先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故对(2020)津0102执恢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0)津0102执恢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2013)***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执行案号(2015)东民执字第496号。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8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津0102执恢347号。执行中,本院向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送达(2020)津0102执恢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津0102执恢347号《执行裁定书》、(2020)津0102执恢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事项: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清算组申报债权范围内款项4211565元至我院账户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冻结并提取其收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执行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其执行异议并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薛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