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东天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0252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技商务区服务中心318-8号房间。
统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736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71997.22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