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75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东天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0252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技商务区服务中心318-8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736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9371997.2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9371997.2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