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253号
申请人:***市鑫达物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区红瓦店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东天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鑫达物资材料有限公司以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案审查期间,***市鑫达物资材料有限公司以发现了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能够满足其债权受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市鑫达物资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鑫达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