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1民初1226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太航华府******。
法定代表人:郁欣。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
原告(被申请人)**诉被告***、**、贾建春、(复议申请人)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做出了(2020)晋0521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其产生劳务关系,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查封行为已造成其经营困难,影响其公司在建工程的工资款发放,特申请解除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柴照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马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