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1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
被告:贾建春,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
被告: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太航华府******。
法定代表人:郁欣。
被告: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科技创新城华章北街山西格盟中美清洁能源研发中心有限公司****iv>
法定代表人:聂银杉。
原告**诉被告***、**、贾建春、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贾建春、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贾建春、山西鑫鲲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柴照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马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