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王社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70184769L,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焦化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905.98元(其中货款100897.6元,案件受理费1651元,截止到2021年8月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9181.38元,执行费2176元)及后续逾期付款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