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艺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层904-905号。
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艺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称因对该案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另行解决,故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