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8135号
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丰收,男。
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