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襄汾县,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嘉泉村嘉泉花园。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234号汇景名园1幢1单元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丰收,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彪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