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昌昊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7203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效泽,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
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6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6元,由原告运城市**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洁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