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诉***、***、山西远铃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合同所共包含三个项目中,但其中两个项目(“卧龙天著”和“国电满庭春”项目)都位于阳泉市。其中,“卧龙天著”项目位于阳泉市郊区桃北东街与大连街交叉口东南侧,“国电满庭春”项目位于阳泉市矿区桃南中路106号。故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法律责任,本案由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或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依法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或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合同所共包含三个项目中,滨湖一号项目的施工地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另外两个项目(“卧龙天著”和“国电满庭春”项目)施工地点分别位于阳泉市郊区和矿区。故运城市盐湖区、阳泉市郊区、阳泉市矿区三地均为合同履行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官福
审判员 杨晓英
审判员 王继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