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韦刚毅与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1884号
原告:韦刚毅,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5295。
法定代表人:赵广洲。
被告: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155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21563734。
法定代表人:刘来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凯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韦刚毅诉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凯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韦刚毅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刚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刚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刚毅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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