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1884号
原告:韦刚毅,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5295。
法定代表人:赵广洲。
被告: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155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21563734。
法定代表人:刘来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凯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韦刚毅诉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凯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韦刚毅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刚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刚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刚毅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