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执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广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城街道××时代广场××楼××室的一处房产,两次拍卖均流拍,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江苏省××城街道××时代广场××楼××室的一处房产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3762863.5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1137846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最高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款清之日,双方债权债务完全抵销;上述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城街道××时代广场××楼××室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09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蒋祥东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