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v>
法定代表人:赵广洲。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萍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52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67909.79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萍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尚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于2020年3月23日冻结上述工程款项,因工程尚未结算暂不能支付工程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不动产,已于2020年3月6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设有抵押且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故不能处置,待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5316.06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执行款17465.56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50444.23元及利息损失。
因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