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执3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添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68433.3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8元、执行费392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已被其他法院首冻,暂无法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添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268433.3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杨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添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3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浩
代书记员 叶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