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1426-2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52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皖0705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5万元(开户行:铜陵农商银行,账号:20000335232510300000034)。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5万元(开户行:铜陵农商银行,账号:20000335232510300000034)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余卫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朕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