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9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被告于2023年9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