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3民初1700号
原告: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解放南街。
法定代表人:徐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法,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法定代表人:俞子洪。
原告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俞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美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旺、张云法,被告俞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俞子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俞源村委会支付美福公司工程款368982元;二.判令俞源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美福公司通过武义县俞源乡招投标分中心中标俞源乡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2015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俞源乡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预算583246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先由中标方垫资,工程完工的支付工程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支付总工程款的40%,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验仍为合格的再付清;合同还对工程名称、内容、工期、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2016年1月15日,美福公司、俞源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路面外观符合质量要求,工程量按审计计算。验收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2016年2月4日,经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48982元。俞源村委会已支付380000元工程款,尚欠368982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俞源村委会答辩称:美福公司诉称属实。慈姑堂自然村是临时合并到俞源村委会的,工程是在慈姑堂自然村做的,俞源村委会没有参与,因慈姑堂自然村没有公章,故工程承包合同上加盖了俞源村委会的公章。俞源村委会与慈姑堂自然村的经济是相互独立的,工程款应由慈姑堂自然村支付。请求法院驳回美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福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俞源乡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承包合同》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由美福公司中标,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对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程款计算及支付办法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证据2.《工程项目验收单》一份,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证据3.《工程造价审定单》一份,证明案涉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48982元,且美福公司、俞源村委会均予以确认的事实。经质证,俞源村委会对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3予以认定。
俞源村委会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美福公司参与了俞源村委会组织的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评标组织评审和公示,确定美福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并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了中标通知书。2015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俞源乡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及建设内容、承包方式、质量、工程款计算及支付办法等进行了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建设内容: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慈姑堂自然村)。工程按图纸及其说明施工,工程预算583246元,详情见预算书。第五条、工程款计算及支付办法: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需决算、审计),即总工程承包款等于各基准价乘以相应实际工程量之和。……若发生工程量增加则按照基准价计算相应增加工程款。工程款先由中标方垫资,工程完工的支付工程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再支付总工程款的40%,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验仍为合格的再付清,期内不计利息……。2016年1月15日,美福公司、俞源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路面外观符合质量要求,工程量按审计计算。后经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48982元。俞源村委会尚有工程款368982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美福公司与俞源村委会之间签订的《俞源乡俞源村慈姑堂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及排水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俞源村委会拖欠美福公司工程款368982元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支付。俞源村委会提出工程款应由慈姑堂自然村支付的辩解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美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9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被告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饶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廖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