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59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黄玉亭(特别授权代理),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解放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新区长安巷南侧第一幢。

代表人:周瑛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胡俊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