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2150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甄配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