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21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C区10-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黑0621执1106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诉讼环节存在误判,故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