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异15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增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6)并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纪祥
书记员慕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