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增彬。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销售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执行费为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又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鲁02执异153号执行裁决书,准许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18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将人民币X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付),剩余案款人民币X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执行费人民币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付)。本院将执行案款人民币X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