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884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9119,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大桥西2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308190,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