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1481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9119,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308190,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