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1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上诉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1民初19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已结算完毕),不存在合同性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一般民事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19)黑0621民初1923-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肇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请求给付劳务工资31.5万元,系因履行双方签订的《黑龙江泽龙热电站项目工程停工期间工地委托看护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肇州县辖区内的杏山工业园区,肇州县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太原锅炉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