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1083号
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由原告太原市淳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