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执异102号
案外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B区15-5,组织机构代码79072666-5。
法定代表人:崔小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蓉,住重庆市忠县,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仲春,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张承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津法院冻结了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珞璜政府)就同福公路的工程款。同福公路工程款政府审计金额为10568865.95元,加上保证金,共11768865.95元。到目前为止公司或政府代支付10661111元。发包方还应支付工程款622754.95元。整个工程项目***并未垫付费用,而是由材料供应商垫付。材料商垫付完毕后,由**建司与材料商进行了结算,***未与**建司进行任何结算。**建司在同福公路系亏损,故政府剩余未支付资金不属于***所有。案外人**建司请求解除对同福公路工程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6日,珞璜政府与**建司签订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同福公路施工合同,***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同日,***与**建司签订《单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2017年1月,江津区审计局出具同福公路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审定造价为10568865.95元。**建司提出执行异议时,珞璜政府尚有60多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另查明,本院在办理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与**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保全事项中,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建司在珞璜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450000元。本院在办理涂福刚与**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事项中,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了**建司、***在珞璜政府的工程款3000000元。本院在办理李中国等申请执行***、**建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了***、**建司在同福公路项目的应收款4583866元。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2日冻结了***以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司的名义承建的人行道改造工程、同福公路工程的应收工程款3300000元。
本院认为,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未生效时,案外人不得对该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珞璜政府与**建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建司与***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可知,本院冻结**建司、***在珞璜政府的应收工程款全部是同福公路工程款。因珞璜政府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只有60多万元,而本院在2018年6月前冻结的工程款已远远超过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所以,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的同福公路工程应收款系轮候冻结。轮候冻结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建司不得对轮候冻结的工程款主张足以排除法院执行的权利。故**建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 睿
审判员 姚 洪
审判员 黄双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