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66号。
法定代表人:俞泽炎,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20556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02执他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