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2号(闽泽·丽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财,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