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广场路2号(**·丽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230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鄂02执139号执行案件中对**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执行款14335058.5元,该应收执行款为**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在**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建设局处的债权。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市**港区交通路13号-副1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133.75平方米】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4335058.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市**港区交通路13号-副1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133.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