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01号1幢305。
法定代表人解明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强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361号优山美郡A座29幢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上诉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强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裁定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内容,上诉人是定作人,被上诉人是承揽人,被上诉人是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应根据民诉法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2021)晋0105民初926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关联性。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妥。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1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紫荆假日小区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万柏林和平南路大商浴乐园南行200米,该工程所在地为万柏林区,故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康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O二一年十月是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