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611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康乐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邢跃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万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婷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