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晋0581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跃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矿长。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晋058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兴昌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在晋城银行高平市支行2001400000004193账户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