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32号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232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晋文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