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特7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特75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太原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李晋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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