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75475E
法定代表人:赵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79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咸水沽支行存款账户03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