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