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思晟投资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1057号 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思晟投资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共青团西路121甲1号蓝钻国际8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思晟投资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款项507,332.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思晟投资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7,332.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57元,由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