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876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364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