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鲲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1777号
原告:高碑店市鲲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村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8Y3YD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小区1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0437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鲲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2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鲲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邸 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