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89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北京中建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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