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和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7123号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王自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元通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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