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9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