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9民初122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夏县第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